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条例》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基础上,我省对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附件1),在检验和检测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和检测工作的开展
(一)增加检验和检测项目。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项目、内容与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方法分别按附件1中A1、A2、A3、A4规定。
(二)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按C类项目纳入检验报告的合格判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及检测的整改要求按照《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1年2月1日起,新电梯申请监督检验时,按本通知增加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2021年2月1日(不含)前签订合同、2月1日后申请监督检验的新电梯,不检验附件1中的A-1(F.2、F.3)或A-3(F.1)项目,定期检验和检测时视作在用电梯。在用电梯自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可以不检验、检测附件1中的A-2(F.1、F.2、F.3)或A-4(F.1)项目,第二次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时,按本通知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实施检验和检测。
二、相关要求
(一)提前下达检验提示。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提前三个月向电梯使用单位下达检验和检测提示(附件3),督促其按照本次检验、检测增加的内容,按时间节点达到检验和检测要求。
(二)进行承诺和公示。在各市授权开展电梯检验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应向当地市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能够完成当地电梯检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在当地同时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各市局应将在当地开展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落实全程录像记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全程录像记录。”在辽宁省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时至少一名检验员应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以检验员视角记录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过程,视频记录作为检验原始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积极开展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到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确保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馈情况。
附件:1.电梯增加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2.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3.检验、检测提示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电梯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A-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项目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检验方法 |
法规依据 |
|
F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F.1 轿厢内视频监控 |
新安装(移装)电梯应当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安装有有效的视频监控设施,且是否有监控场所,是否有专人监控值守。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F.2供电系统要求 |
新安装电梯应当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 |
1.设置两回路供电的,使用单位应提供电梯供电是按两回路供电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并能够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2.配置备用电源的,使用单位应提供该备用电源能给电梯提供合格动力,并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3.电梯配置应急平层装置的,应满足TSG T7001-2009附件A中2.8(9)②的相关要求 |
||
F.3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新安装(移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F.4轿厢内标识 |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2)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
目测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F.5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入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A-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项目 |
检验/检测内容与要求 |
检验/检测方法 |
法规依据 |
|
F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加检验/检测项目 |
F.1 轿厢内视频监控 |
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安装有有效的视频监控设施,且是否有监控场所,是否有专人监控值守。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F.2供电系统要求 |
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 |
1.设置两回路供电的,使用单位应提供电梯供电是按两回路供电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并能够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2.配置备用电源的,使用单位应提供该备用电源能给电梯提供合格动力,并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3.电梯配置应急平层装置的,应满足TSG T7001-2009附件A中2.8(9)②的相关要求 |
||
F.3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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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电梯责任保险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证明文件。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F.5轿厢内标识 |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2)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
目测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F.6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入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A-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项目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检验方法 |
法规依据 |
|
F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附加检验项目 |
F.1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新安装(移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F.2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入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A-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项目 |
检验/检测内容与要求 |
检验/检测方法 |
法规依据 |
|
F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附加检验/检测项目 |
F.1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F.2电梯责任保险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证明文件。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F.3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入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附件2
电梯检验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B-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新装(移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结果 |
检验结论 |
|
1 |
F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附加项目 |
F.1轿厢内视频监控 |
||
2 |
F.2供电系统要求 |
|||
3 |
F.3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
4 |
F.4轿厢内标识 |
|||
5 |
F.5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B-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编号及名称 |
检验/检测结果 |
|
1 |
F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加检验/检测项目 |
F.1轿厢内视频监控 |
|
2 |
F.2供电系统要求 |
||
3 |
F.3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
4 |
F.4电梯责任保险 |
||
5 |
F.5轿厢内标识 |
||
6 |
F.6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B-3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
检验结果 |
检验结论 |
|
1 |
F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附加检验项目 |
F.1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
2 |
F.2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B-4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编号及名称 |
检验/检测结果 |
|
1 |
F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附加检验/检测项目 |
F.1运行参数采集和传输 |
|
2 |
F.2电梯责任保险 |
||
3 |
F.3维护保养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
附件3
检验和检测提示
各电梯使用单位: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4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本法规的施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了“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一、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
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2.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2021年2月1日起,第二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还应满足:
1.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2.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
3.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021年2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2021年2月1日起,第二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或检测时还应满足:
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请按期整改达到检验和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