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石化公司炼油装置、储运罐区及装卸车设施VOCS治理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7 浏览: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抚顺石化公司

地理位置

抚顺市

联系人

袁晓楠

项目名称

抚顺石化公司炼油装置、储运罐区及装卸车设施VOCS治理项目

项目类别

□ 预评    ■ 控评    □ 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石油一厂(VOCs)治理工程:为30 万吨/年酮苯脱蜡装置、40 万吨/年酮苯脱蜡装置、60 万吨/年酮苯脱蜡装置、甲苯、丁酮罐区 2 座储罐新增400m3/h油气回收装置。

石油二厂(VOCs)综合整治项目:中转站汽油火车装车油气回收鹤管改造,新增装车泵;油品汽油、航煤火车装车油气回收、炼油装车鹤管改造;乙苯及苯乙烯车间中间储罐废气处理。

储运厂(VOCs)治理项目主要内容为:主要对12台储罐浮盘进行相应改造,更换成全接液浮盘。

现场调查人

郭洋、姚丹丹

现场采样、检验人

郭洋、姚丹丹

调查时间

2020.10.2

采样时间

2020.11.3

陪同人员

高清武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和噪声。另外,还可能存在高温、低温等。

通过现场检测结果显示,班长、外操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浓度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

通过现场检测结果显示,班长、巡检工接触溶剂汽油的浓度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限值要求。

通过现场测量结果显示,涉及二厂苯乙烯车间新增废气风机和中转站车间泵房车间的班长、外操工接触噪声的强度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在对“抚顺石化公司炼油装置、储运罐区及装卸车设施 VOCs 治理项目”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基础上,得出以下评价结论:

(1)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有关要求,经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和噪声。另外,还可能存在高温、低温等。

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甲醇、乙醇、氢氧化钠、高温、低温、噪声、氮气,砂轮磨尘、手传振动、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氟化物(若使用碱性焊条)、紫外辐射、溶剂汽油等。

(3)通过对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的现场检测可知,其工作场所巡检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的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限值标准要求。

(4)通过现场测量结果显示,涉及二厂苯乙烯车间新增废气风机和中转站车间泵房车间的班长、外操工接触噪声的强度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

与该项目有关的各车间班长、外操工接触噪声的强度小于80dB,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该项目班长、外操的作业不属于噪声作业,建设单位可不按噪声岗位进行管理。

(5)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石油二厂乙苯、苯乙烯罐区,班长、外操进行作业时可能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6)建设项目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措施,其“专篇”提出的措施在施工阶段得到了落实。通过现场检测可知,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起到了相应的防护作用。

(7)建设项目在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方面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8)建设项目在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建议

通过综合评价,针对该建设项目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应急药箱中应急药品的配备并不断更新;

(2)督促、检查巡检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中管道、泵等生产设备的密闭性管理和定期检修,防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泄漏及跑、冒、滴、漏现象。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1年5月14日,抚顺石化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抚顺石化公司炼油装置、储运罐区及装卸车设施 VOCs 治理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及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专家评审组由3名专家组成。

审查会听取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要求,对已建项目在落实职业卫生,防中毒、噪声、个体防护等方面投入情况的介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企业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介绍及对现场进行核查后,进行认真讨论,意见如下:

  •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为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评价报告书》对项目选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风险分类正确,提出的建议符合GBZ/T 197-2007和AQ/T8010-2013标准要求。
  • 修改建议:

1)报告部分

1)补充评价报告依据;

2)补充通风能力校核(泵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器具有效性的相关信息;

3)完善试生产信息、防中毒伤害措施;

4)完善检维护作业职业病防护评价;

5)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2)现场部分

1)增设现场警示标识,保持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完好;

2)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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