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24 浏览: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

地理位置

抚顺市东洲区东街大街

联系人

袁晓楠

项目名称

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427#、428#蜡油储罐隐患治理

项目编号

LA/ZPY 2021-10008

项目类别

预评    □控评    □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1、将原有425#、426#甲醇罐及东西两侧防火堤拆除,空出的空间改为消防通道,原有的一个罐组改建为两个罐组;拆除北侧两台700m3甲醇储罐,并将地面垫高改为消防通道;2、拆除原有427#、428#蜡油罐及其罐基础和配套管线;并新建427#、428#储罐及配套工程设施;在427#、428#罐组内新增自动脱水系统、降温池、清污分流等罐区配套系统;3、改造423#、424#储罐,将原有封油罐改为甲醇罐,在423#、424#罐组内做清污分流等罐区配套系统;4、三站变电所低压开关柜电气元件更换改造。

现场调查人

冯冰、宋荣全、郭洋

现场采样、检验人

-

调查时间

2021年7月6日

采样时间

-

陪同人员

袁晓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醇、高温、低温、工频电场。通过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的分析,确定甲醇储罐区、罐区阀门管线连接处、作为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班长、外操可能会在这个位置接触甲醇。

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研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劳动者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6.1生产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基础上,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职业卫生防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6.1.1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建设单位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后续设计中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纳入工程预算中,并详细列出拟建项目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的信息。

6.1.2职业卫生防护补充措施

  1.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2.1.7条: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生产车间应留有应急通道。在防护设施设计中应重视甲醇发生急性中毒(报警、警示牌)措施。根据类比项目,建议本项目明确应急通道、泄险区。根据类比项目的检测结果可以预测,在正常生产,没有设备管线阀门泄漏的情况下,甲醇在储罐阀门管线等处的浓度很低,然而甲醇储运过程中,不排除有现场手动开关阀门或少量泄漏的情况。因此,建议到该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另外,该区域应建立经常性的有毒有害物质巡检制度。此外甲醇罐还设有氮封,建议巡检人员还应配备氧含量报警仪。
  2. 现场在甲醇罐区的最高处或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醒目的风向标。
  3.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规定,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提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可研报告》中拟建项目在甲醇罐组新增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核实其覆盖范围可否满足罐组内两台甲醇罐的释放源水平距离要求。甲醇报警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两级,或者设定预报值和警报值两级。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警报值为GB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4. 本项目甲醇储罐的采样应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5. 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表3A19,建议企业配备防毒面具和滤毒盒按最大班组人数配置、防化学品手套、化学品防护服。且保证上述个体防护用品均在有效期内,失效及时更换。

(6)根据《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5.6.5条,依托原有车间生产区域内的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

6.1.3安全标志补充对策措施

  1.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7条:存在毒物物质的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的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的警告标识,可加注必要警示语句。

  1.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修人员作业时可能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2.1.6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2建设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

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施工期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监管,确认施工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能力,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交底阶段,应向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严格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置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订。监督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按照《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BJ 184-2009)为施工人员发放防护用品,重点加强施工人员上岗作业时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监管。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以及依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影印材料、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施工期间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1723日,3名专家余顺利、姜庭利、许,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同意通过报告书。

专家组建议:

  1. 补充完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2. 完善依托设施(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等)、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辅助用室设置的符合性;
  3. 完善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设施设置;
  4. 专家提出的其它意见:
  1. 完善报告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
  2. 引用标准过期,更新;
  3. 企业指定安全环保部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4. 报告部分表格排序错误;
  5. 氢气重装区无关本项目了类比内容去掉;
  6. 最大班组人数前后不一致;
  7. 应急演练厂级车间级演练次数不对;

现场相关图像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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