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LNG船转型升级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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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号 大连市北海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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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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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LNG船转型升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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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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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近年来,LNG船市场持续走高,截至目前,大连造船LNG船订单已签订13艘,按目前承接订单排产,到2027年需实际交付7艘LNG船,大连造船目前仅在二工场形成年产3艘大型LNG船的建造能力,现有LNG专用生产设施已无法满足已接和待接任务的需求。为此,大连造船拟开展“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LNG船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在现有年建造3艘大型LNG船的基础上,通过补充建设,形成年建造6艘大型LNG船的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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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白彩军、王振 |
现场采样、检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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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
2024.7.2 |
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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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王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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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其他粉尘、电焊烟尘、木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聚酰氨、苯甲醇、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聚四氢呋喃、2-乙基-1,3-己二醇、二(异丙基)萘、聚α-氢-ω-(2-氨基甲基乙氧基)-环氧丙烷、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生成醚、2,2-二羟甲基丁醇、哌嗪、紫外辐射、工频电磁场、噪声、高温、低温、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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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拟建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建议书拟采取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劳动者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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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设单位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详细列出拟建项目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的信息,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拟建项目应加强生产岗位人员个人防护管理,督促生产岗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拟建项目在检维修作业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涉及密闭空间作业时,落实密闭空间准入、通风、检测、警戒、安全监护、作业票管理要求,监督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涉及外委作业,外委作业时必须对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落实职业病防治能力确认和监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同时应加强外委作业职业卫生监管。 拟建项目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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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面,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评价符合要求; 3.《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4.《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正确; 5.《报告》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正确; 6.建议: (1)完善原辅材料种类; (2)完善对类比检测结果的分析; (3)完善涂胶、焊接、高温的防护设施内容及评价; (4)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