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造船创新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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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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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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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造船创新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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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R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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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通过本项目建设,增强协同研发设计能力,初步建立一体化运营管控平台、一体化制造平台,初步构建数据协同平台、供应链协同平台,完善和优化基础保障平台,初步打通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工作流、数据流、信息流,初步实现船舶研发、设计、制造、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为数字化转型奠定基础,支持生产车间的数字化制造,进而提升船厂的整体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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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李钢、王振 |
现场采样、检验人 |
— |
调查时间 |
2023.6.5 |
采样时间 |
— |
陪同人员 |
王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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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拟建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拟建项目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噪声、视屏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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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拟采取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劳动者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以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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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中的要求,针对拟建项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拟建项目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详见附件1。 (4)拟建项目在试运行前应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岗位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并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2。 (5)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拟建项目各项职业卫生档案,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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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较全面,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评价符合要求; 3.《报告》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 4.《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正确; 5.《报告》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正确。 建议: 1.明确利旧、依托、延用关系,进一步界定评价范围; 2.调整工艺流程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和评价; 3.完善采光、照明及通风等建筑卫生学内容; 4.报告正文对应修改; 5.按评审组成员意见进行修改。 评审组认为《报告》需按评审意见整改,并经评审组成员复核及签字确认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