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恒力装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恒力装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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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用人单位位于大连瓦房店市辖区内的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南部葫芦山湾内的葫芦山咀东侧龙口村的长兴岛规划港区内的船舶制造工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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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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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恒力装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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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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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用人单位前身为韩资“STX(大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2012年包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内的STX旗下13家企业申请破产,并长期闲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相关要求,恒力集团挺进高端临海装备制造业,2022年7月,恒力集团旗下恒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重工”)拍下STX名下闲置资产。用人单位是恒力重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用人单位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315号办公大楼,工厂地点位于大连瓦房店市辖区内的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南部葫芦山湾内的葫芦山咀东侧龙口村的长兴岛规划港区内的船舶制造工业区,用人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目前各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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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张亭亭、郭洋 |
现场采样、检验人 |
张亭亭、郭洋、冯冰、李钢、王振 |
调查时间 |
2023.7.1 |
采样时间 |
2023年7月17日~19日 |
陪同人员 |
王欢、程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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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氢氟酸、硝酸、紫外辐射、噪声、手传振动、工频电磁场。室外作业可接触到环境高温、环境低温。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已进行现场检测的各岗位工人除打磨、气刨、部分焊接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和打磨产生的手传振动超标外,其余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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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用人单位应将打磨、焊工、气刨过程接触的噪声,打磨过程的手传振动,酸洗岗位工人接触氢氟酸作为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关键点。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法律及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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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1)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便于获取的位置。 (2)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焊接工位、打磨工位、气刨工位分开隔离布置。 2.职业病危害告知 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劳动者,并职业健康将检查结果填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3.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次现状评价结果,依据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按照本报告书“表14-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健全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培训。 5.职业病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依据本次现状评价报告,及时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为严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用人单位应在探伤生产运行时,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对其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用人单位应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以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落实所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按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加强超标点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9.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1-2020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气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2)用人单位应严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有效佩戴,尤其应加强对噪声超标岗位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接振作业冬季注意保暖,并配备防振手套。 10.密闭空间作业 密闭空间内进行焊接、检维修等作业时应由两人及以上专业人员负责,用人单位应做到告知及监督职责,设备外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站在最大风向上风侧,作业人员需用安全绳送入池内,每15-20分钟轮换一次。作业前应先向密闭空间内持续通风一段时间,检测毒物浓度和氧气含量符合标准后,工作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携带便携式氧气报警仪、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如一氧化碳报警仪,方可开始工作。 11.外委作业 用人单位喷漆、抛丸作业外包公司负责,叉车司机、切割工、卷板工、酸洗、热处理工、打磨工、起重工、探伤工均为外委岗位,焊工、机加工部分人员外委岗位,用人单位应与外委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责任,由外委公司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并掌握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按有关法规执行后续工作。同时要求此部分人员佩戴合格个体防护用品并由用人单位严格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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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进一步细化焊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分析;2.采纳专家个人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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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相关 图像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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