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为TS7610016-2016),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获准从事下列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和制动器的型式试验工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05号)的规定,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目前申请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具体需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联系人为曹铁铸,电话:010-82260344。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同意受理的,特许办返回给企业一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获得受理的单位,即可与辽宁省安全科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联系,进行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程序为:接受约请、抽样、试验室检验、现场试验、出具报告等五个阶段,具体型式试验过程执行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1 接受约请
1.1申请单位可持(或寄送)下列资料到安科院: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3)设计总图;(4)结构强度设计计算书;(5)安装位置图;(6)传感器外形尺寸图;(7)使用说明书;(8)产品出厂合格证;(9)自检报告;(10)试品照片;(11)主要部件(传感器,放大器,微处理器)型号、规格、制造厂。
1.2安科院与申请单位签订有关试验工作协议,并向申请单位提供产品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1.3由安科院起重实验室来完成试验准备工作。
2 抽样
由安科院派员到申请单位,按规定对产品抽样、封样。每种型号样机抽二套。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
3 试验室检验
试验人员按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对样品进行检验。
4 装机试验
由申请单位准备试验现场。样机配用的起重机必须具有质监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试验组2人赴检验现场,按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可与抽样同时进行。
5 出具报告
完成试验工作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试验不合格出具检验结果通知书。
6 判定规则
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TSGQ7014-200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备案和公告。
安科院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将型式试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完成备案程序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四、申诉处理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安科院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五、费用
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试验费,另申请单位承担抽样和装机检验人员的交通差旅费用,除此以外无任何其它费用。
安科院进行申诉核实、重新试验发生的费用,如申诉事项属实,该费用由安科院承担;如申诉事项不成立,该费用由申诉单位承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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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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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344(机电类产品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