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安装监督检验。
二、提交资料
(一)安装监督检验应提交资料:
1、起重机械检验申报表(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书》(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3、技术资料(安装监督检验细则要求提供的制造、安装及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二)复检应提交资料:
1、起重机械检验申报表(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2、《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确认联回执)。
三、受理申请
1、本院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检规要求的技术资料及其它申请资料到本院制定办公室办理检验申请,本院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四、检验费缴纳
申请单位应于现场检验前按照收费标准缴清有关检验费用,我院检验人员现场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五、现场检验
(一)配合准备
1、 申请单位应在现场检验时间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方式书面通知我院,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否则将按误工处理。
(二) 现场检验
本院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领取本次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据《整改通知单》。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给予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认可后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联)报本院相关现场检验人员确认。
七、办证、取报告
1、 本院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现场开具的《统一票据》第四联 (如有整改,还需持由检验部门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到本院业务办公室厅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单的要求修理后申请复检。如果上一次检验时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复检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九、报告、证书遗失补办
申请补办人员须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出具的补办证明(要求加盖使用管理单位公章),经我院该现场检验人员核实后,交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该现场检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