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业务指南

来源: 作者: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4-09-26 浏览:

压力容器检验业务指南

A、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一、业务办理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的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 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 检验方案的制定:检验员与使用单位联系,审查相关资料、制定检验方案。

检验前,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3、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按照检验方案要求做好压力容器停机、开罐、打磨、清理等辅助工作。

4、约请检验:准备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联系检验员、确定检验日期。

5、实施检验、缺陷及问题的处理(如存在)、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

二、客户应当准备的技术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

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

件、竣工图等,以及监检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修理监

检证书;

(5)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

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6)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

告。

三、检验检测现场准备、检验检测时的配合工作

按照检验方案要求做好压力容器停机、开罐、打磨、清理等辅助工作。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T 47013 的有关要求;

(4)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气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需要进入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保持在0.195 以上;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四、安全措施

详见LA/ZD1401-1/1-202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

B、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一、 业务办理程序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

务;

(2)监检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员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含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监检合格后,监检员打监检钢印;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二、客户应当准备的技术资料

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设备销售合同、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

三、检验检测现场准备、检验检测时的配合工作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责;

(2)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

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到场;

(5)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如存在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四、安全措施

LA/ZD1407-1/0-2022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要求

C、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一、业务办理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报检、检验方案的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检验方案的制定:检验员与使用单位联系,审查相关资料、制定检验方案。

检验前,检验机构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依据TSG 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第1、2、3号修改单)及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部分)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

3、约请检验:资料审查、方案制定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联系检验员,确定送车检验日期。

4、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工作前,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按照检验方案要求做好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等辅助工作。

5、实施检验、缺陷及问题的处理(如存在)、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

二、客户应当准备的技术资料

(1)设计、制造资料,包括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

(3)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罐车准运证(必要时)、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罐车驾驶资格证和押运员(必要时)、液位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等;

(4)检验资料,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已否已解决或者有无防范措施;

三、检验检测现场准备、检验检测时的配合工作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部分)的有关要求外,对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残液(气)排放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件,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4)需要进入罐车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需要进入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罐车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罐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罐车,必须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采取措施防止移动;

(9)切断与罐车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罐车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对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残液(气)排放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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