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4 浏览:

电梯检验程序

 

一、申报检验(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 83912835、83912847)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安排该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年度自检报告、维保单位资质证明、维保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证明、维保合同、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证、下次检验日期在有效期内的上个检验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停用手续或同等效力见证文件(以上资料允许为电子版或照片,如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二、业务受理(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83912835、83912847)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业务服务大厅受理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后分配到电梯事业一部、电梯事业二部。

三、现场检验(办理部门:电梯事业一部、电梯事业二部)

检验室在接收到检验资料后,安排现场检验,并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使用单位。因使用单位原因致使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现场检验的,使用单位应重新申请定期检验。

四、领取检验报告及使用标志(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83912835、83912847)

(1)申请单位在完成检验10个工作日后,到我院业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检验报告或网上下载检验报告电子版。

(2)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持检验报告和电梯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标志》。

五、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整改后应重新申报定期检验,申报、受理、检验、领取程序同上。

提供定期检验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检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电梯监督检验程序:

一、监检申报(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 83912835、83912847)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到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业务部办理电梯监督检验申请,施工单位应填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保证资料齐全,与实物一致。

二、业务受理(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 83912835、83912847)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业务服务大厅受理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后分配到电梯事业一部、电梯事业二部。

三、现场监检(办理部门:电梯事业一部、电梯事业二部)

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首先应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和维保单位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说明来意、检验程序及配合要求等,之后核查受检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相关准备工作后实施现场检验。现场检验至少由持相应资格证书的2名以上电梯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安装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现场配合检验。因安装单位原因致使特检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现场检验的,安装单位应重新申请整机监督检验。

四、领取检验报告(办理部门:业务服务大厅 83912835、83912847)

(1)申请单位在完成检验10个工作日后,到我院业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检验报告或网上下载检验报告电子版。

(2)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持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手续到我院领取《电梯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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