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8]12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1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
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
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1800元;测量范围1000-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
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
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1800元;
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1700元降低为1500元;
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
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
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
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各项(七大类112项)收费标准全部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
三、调整、取消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相关规定:
1.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5层以上每增加1层加收10%、每增加1个贯通门层站加收10%”的规定,调整为8层以上按上述规定加收。
2.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特种设备单项检验的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
3.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到市区以外检验时,确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其交通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负担”的收费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